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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30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周怡勇与赵尊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怡勇,赵尊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3130民初1564号原告:周怡勇,男,汉族,1974年8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喀什地区。被告:赵尊祥,男,汉族,1963年2月25日出生,现住喀什地区。原告周怡勇诉被告赵尊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周怡勇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开庭审理前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周怡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怡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周怡勇承担。审判员杨小红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李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