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030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秀娟与温州鼎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娟,温州鼎顺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03020号之一原告:刘秀娟,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侠,浙江南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鼎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楠溪江路56号A幢2楼201、202、203室。法定代表人:朱夤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娟与被告温州鼎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管和平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佳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