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大连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连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组织机构代码:7962497-X法定代表人:张忠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万学,系辽宁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连华,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住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国奥花园小区9号楼1单元603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连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于连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