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2民初5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李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526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代表人程清洁,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婷,陕西国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桥,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李桥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承担。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巨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