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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3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ⅹⅹ申请执行红河州ⅹⅹ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ⅹⅹ,红河州ⅹ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3执495号申请执行人陈ⅹⅹ,男,1962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个旧市ⅹⅹ路ⅹⅹ号。委托代理人何为枰,云南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红河州ⅹ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蒙自市ⅹⅹ街ⅹⅹ号。法定代表人罗ⅹⅹ,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ⅹⅹ与被执行人红河州ⅹ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03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红河州ⅹ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ⅹⅹ借款本金人民币5458931元及利息,垫交的诉讼费24560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红河州ⅹ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前还清。如逾期支付则由法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位于建水县ⅹⅹ路(ⅹⅹ苑)ⅹⅹ幢ⅹⅹ号房屋(房产证号201427**号),ⅹⅹ幢ⅹⅹ号商铺(房产证号201139**号),ⅹⅹ幢ⅹⅹ号商铺(房产证号201139**号),地下车位ⅹⅹ号、ⅹⅹ号、ⅹⅹ号、ⅹⅹ号、ⅹⅹ号、ⅹⅹ号、ⅹⅹ号(产权证号分别为:20142407、20142708、20142709、20142710、20142711、20142712、20142713号),ⅹⅹ幢ⅹⅹ商铺(房产证号分别为:20142745、20142744、20142743、20142742、201427**号)用于偿还上述欠款。本案执行费564334.7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执4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安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