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林国栋与于炜、高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国栋,于炜,高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监2号原审原告林国栋,男,1976年11月9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审被告于炜,男,1960年1月6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审被告高小燕,女,1964年9月4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审原告林国栋与原审被告于炜、被告高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沙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代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代院长 李成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讷 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