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7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生建与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建,李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3943号原告刘生建,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被告李丹丹,女,1992年6月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原告刘生建与被告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2016年8月22日,原告刘生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生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生建负担。审判员 梁红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 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