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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恩平市精诚电脑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恩平市精诚电脑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3233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委托代理人:周东升,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平市精诚电脑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代表人:梁礼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恩平市精诚电脑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津晃代理审判员  李月贤代理审判员  吴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仲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