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6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217号原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立胜,总经理。被告:武金,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美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