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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天补与被朱泳萍宅基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天补,朱泳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民终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补,男,生于1968年3月1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礼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泳萍,男,生于1972年12月21日,汉族,礼县工信局干部,住礼县。上诉人李天补因与被上诉人朱泳萍宅基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礼县人民法院(2015)礼民初00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礼县人民法院(2015)礼民初005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礼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晓剑审 判 员  寇彩霞代理审判员  李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