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03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与董学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董学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2930号原告: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键,该公司员工。被告:董学民。住所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学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 王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玉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