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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郑水连与刘达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水连,刘达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财保50号申请人:郑水连,女,1969年8月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达松,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人郑水连与被申请人刘达松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刘达松驾驶的现存放于长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闽FDE6**号普通货车采取扣押措施,申请保全价值为20000元。申请人已依法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水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押由被申请人刘达松驾驶的现停放于长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停车场的闽FDE6**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郑水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