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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王宏飞与郭达来、额德尼乌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飞,郭达来,额德尼乌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388号申请执行人王宏飞。被执行人郭达来。被执行人额德尼乌拉。王宏飞申请执行郭达来、额德尼乌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郭达来、额德尼乌拉应该偿还借款。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王宏飞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郭达来工资账户,直至本利付清为止。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冻结的账户继续冻结,并按时发放扣留款,除原有的强制措施外,不再保全其他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同意不再对各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再对被执行人采取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乌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在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郑玉滨审判员 张文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