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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执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朝军申请执行王根礼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朝军,王根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们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第229号申请执行人高朝军,男,汉族,1949年12月2日生,住礼泉县西张堡西刘村,农民,身份证号6104251949********。委托代理人刘文娟,女,汉族,1983年1月15日生,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人之女。被执行人王根礼,男,汉族,1972年12月17日生,住礼泉县建陵镇明桥村*组,农民,身份证号6104251972********。高朝军申请执行王根礼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的(2016)陕0425民初6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4日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7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根礼于7月25日前给付高朝军医疗费等共计35436.39元,本院在相关部门对王根礼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出王根礼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王根礼依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司法拘留15日,遂王根礼8月17日向本院交1000元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本院穷尽了执行措施。使该案未能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陕0425执22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王根礼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