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执8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付存翔与刘耀科、武汉鑫科萧庭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存翔,刘耀科,武汉鑫科萧庭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升官渡汽车车厢修配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8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付存翔,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被执行人:刘耀科,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武汉鑫科萧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经济开发区汤家山汤家村特188号。法定代表人:刘耀科。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升官渡汽车车厢修配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升官渡。经营者:刘耀科,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依据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的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耀科名下有拆迁还建房6套:分别位于龙阳雅苑1栋1单元1106号、1栋1单元0706号、1栋1单元2506号、1栋1单元2806号、2栋1单元0301号、1栋1单元320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耀科名下拆迁还建房6套:分别位于龙阳雅苑1栋1单元1106号、1栋1单元0706号、1栋1单元2506号、1栋1单元2806号、2栋1单元0301号、1栋1单元3207号。二、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飞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