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朝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刑初45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朝章,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6月24日被关押,2016年7月27日被执行逮捕。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6)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朝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秋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朝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黄朝章在桂平市木乐镇木乐村三了屯一泥路边,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一小包(净重0.15克)给潘某、杨某。当天下午,公安民警将潘某、杨某抓获,并在杨某身上缴获该小包毒品可疑物。6月24日,公安民警在桂平市木乐镇卫生院附近将被告人黄朝章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33小包(净重2.3克)。经鉴定,从被告人黄朝章和杨某处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朝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证人杨某、潘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朝章的供述,检验鉴定报告、勘验笔录、图、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朝章明知是毒品而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朝章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朝章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朝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朝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朝章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五十元,予以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周小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