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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6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滕迎春、谷群与唐来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迎春,谷群,唐来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6179号原告:滕迎春,男,1986年5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原告:谷群,女,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智慧(受两原告共同委托),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磊(受两原告共同委托),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来娣,女,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滕迎春、谷群与被告唐来娣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滕迎春、谷群未全额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在限期内仍未预补缴,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飞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羚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