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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艾国民与被执行人聂玉柱劳务合同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国民,聂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542号申请执行人艾国民,男,汉族,1961年8月1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聂玉柱,男,汉族,1968年2月26日生,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艾国民与被执行人聂玉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聂玉柱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