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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3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锐与朱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锐,朱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1017号原告黄锐,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其聪,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敏,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朱建明,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原告黄锐诉被告朱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锐以其双方已自行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7.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49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毅审 判 员  许荣春人民陪审员  何俏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