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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华、李妹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王海华,李妹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78���。负责人何韧,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海华,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妹群,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执行依据:(2016)湘092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92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华、李妹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海华、李妹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义务。现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海华、李妹群暂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有限公司桃江支行也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华、李妹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习军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化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