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50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五路西段129号。组织机构代码34883091-0。
法定代表人:朱新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年友,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圆,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铜陵市龙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087213-8。
法定代表人:朱世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市宇溪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410371-6。
法定代表人:朱永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世龙,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王香年,女,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关于铜陵市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龙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宇溪科技有限公司、朱世龙、王香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市龙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铜陵市芜铜路(支路)2688-3、2688-3-1、2688-3-2三栋房产(权证字号分别为:2011019695、2011019696、2011019694,全抵押)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盛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