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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民一初第3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君岭、周红岭等与王军胜、李淑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君岭,周红岭,周红雨,王军胜,李淑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第3773号原告周君岭,男,生于1973年3月10日,汉族,住禹州市颖川办商贸区。原告周红岭,男,生于1973年3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周红雨,女,生于1976年7月21日,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国亮,禹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军胜,男,生于1961年11月10日,回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赵铁峰,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钦,女,生于1963年7月5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冠甫,男,生于1968年10月11日,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君岭、周红岭、周红雨诉被告王军胜、李淑钦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君岭、周红岭、周红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君岭、周红岭、周红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周君岭、周红岭、周红雨负担。审 判 长 :孟金虎人民陪审员 :李晓娩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卜亚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