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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5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与广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其他行政非诉2016执522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522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金玉,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深圳,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38号3层。法定代表人:唐汉荣。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广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其它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的(2016)粤7101行审25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广州市思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按广州市国土资源合同规划委员会作出的穗国房法字[2015]5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出让金2588171元及违约金25881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52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楚亮审 判 员  黄路阳代理审判员  吕咏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嘉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