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4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扬州市环宇鞋套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扬州仕德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仕德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扬州市环宇鞋套机制造有限公司,扬州仕德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仕德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3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扬州市环宇鞋套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15号。法定代表人:潘广育,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仕德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内11号楼A座2-3层。法定代表人:陈德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耀倪,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仕德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湘江路533号。法定代表人:夏伟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耀倪,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扬州市环宇鞋套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扬州仕德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仕德伟)、江苏仕德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仕德伟)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商终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环宇公司申请再审称,1、扬州仕德伟给我方回复指出网站中了木马,给出了网站所中木马的具体情况说明,证明该网站是被申请人所建,被申请人负有维护管理网站的义务。扬州仕德伟已经承认百度快照抓取的非我公司信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的答复中说网站被挂马,由该公司刘潇潇负责清除网站木马,说明被申请人有义务区维护网站安全。2、我方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承担相关售后服务的合同义务,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仅为我公司提供百度竞价排名服务,不涉及网站的建设和维护等内容错误。3、合同上明确了竞价服务费只有600元,其他费用8000元,该8000元应当是建设和维护网站的费用。4、我公司网站于2009年4月14日建立,并非签订案涉合同时已经存在。请求对本案再审。扬州仕德伟和江苏仕德伟提交意见称,我方仅提供百度搜索竞价排名服务,环宇公司支付的是竞价排名费用,××导致百度快照内容与网络内容不符,而网站的内容与维护并非我方义务。合同中约定的8600元,600元是江苏仕德伟提供服务的费用,8000元是入驻百度搜索的竞价点击费用。故请求驳回环宇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环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环宇公司与江苏仕德伟签订百度竞价排名服务订单,江苏仕德伟和扬州仕德伟通过抓取环宇公司网站快照为其提供百度竞价排名服务。环宇公司主张被申请人不仅为其提供百度竞价排名服务,还为其建立了公司网站,故被申请人负有维护网站的合同义务。本院认为,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并未包含环宇公司所主张的建设网站的内容,且从服务订单载明的网址可以看出当时环宇公司的网站已经存在。对于所谓8000元建网站的费用,被申请人解释为该预付费用是入驻百度搜索竞价预存费用,与此后预存费用的双方合作模式相互吻合,相反环宇公司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合同履行过程中,扬州仕德伟的答复是针对环宇公司反映的百度快照信息错误而提供的解决方案,且要求环宇公司与做网站的公司协调、解决网站被攻击挂马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的答复不足以证明其认可具有维护环宇公司网站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环宇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亚男代理审判员 邹 宇代理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