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恢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王满孝与余文红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满孝,余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263号申请执行人王满孝,男,1942年6月28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余文红,男,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户民初字第00380号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文红给付货款9000元,承担执行费7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恢26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