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民初8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苏炯与李树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炯,李树田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8233号原告:苏炯,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李树田。原告苏炯与被告李树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苏炯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苏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炯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苏炯负担。审 判 员 王迎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顺吉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