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四川洪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段四林挂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洪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段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洪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段四林,男,生于1975年3月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4012号四川洪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段四林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段四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洪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段四林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4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事由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