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4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北京思达星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上诉刘祺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思达星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刘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4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思达星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乡西小营村东青燕饭店208室。法定代表人刘观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玉兰,女,1944年10月6日出生,北京思达星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办公室文秘,住北京市大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刘祺,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世泽,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思达星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思达星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思达星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思达星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北京思达星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孙 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芳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