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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民终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甘肃省城市建筑第三工程公司与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省城市建筑第三工程公司,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民终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省城市建筑第三工程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练俊,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毓亮,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尚立忠,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成县。法定代表人:刘永安,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海林,任公司副经理。上诉人甘肃省城市建筑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城建三公司)与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县正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甘肃城建三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8577元,成县正大公司预交的10188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朱晓剑审 判 员  寇彩霞代理审判员  李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