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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恢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乔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乔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恢215号申请执行人:陈军,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乔梁,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乔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除被执行人乔梁之妻孙丽丽的工资被扣留外,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竹审 判 员  边德柏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泽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