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潮峰塑钢有限公司、慈溪金轮梵石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潮峰塑钢有限公司,慈溪金轮梵石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80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潮峰塑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772515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红华,浙江田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金轮梵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西三环路800号商业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9139592-8。法定代表人:钱勇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6676号杭州潮峰塑钢有限公司诉慈溪金轮梵石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房地产另案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57014.45元及相应利息,向法院交纳诉讼费7663元,执行费13970.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48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炯(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