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02行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靖边县腾俊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边县腾俊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陕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初781号原告靖边县腾俊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东坑镇陆家山村。法定代表人武润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青江,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景锐翔,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20号。法定代表人杜清江,该总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刘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伟,该总队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腾俊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靖边县腾俊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靖边县腾俊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边县腾俊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靖边县腾俊驾驶员考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茜代理审判员 张 虹代理审判员 李理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晓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