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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异议人永昌县清河麦芽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清河麦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赵林山,赵德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执异1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永昌县清河麦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朱王堡镇北街。法定代表人:赵林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负责人:冯玉玺,行长。被执行人:赵林山,男,汉族,1960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德钰,男,汉族,1984年12月4日出生。在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永昌支行)与永昌县清河麦芽有限责任公司、赵林山、赵德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永昌县清河麦芽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查封铧尖滩农场经营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永昌县清河麦芽有限责任公司称:本院所查封的铧尖滩农场经营权归永昌县金穗麦芽有限公司所有,其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永昌县金穗麦芽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约定以其公司董事长赵林山所承包经营的铧尖滩农场1680亩荒地作为抵押担保。借款期满后,永昌县清河麦芽有限责任公司无力偿还该笔欠款,遂于2015年11月16日将上述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永昌县金穗麦芽有限公司。故申请本院解除对铧尖滩农场经营权的查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农行永昌支行与永昌县清河麦芽有限责任公司、赵林山、赵德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2016年9月1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林山承包的朱王堡镇铧尖滩农场经营权,9月20日查封了赵林山名下铧尖滩农场机井八眼。异议人永昌县清河麦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农场承包经营权已归永昌县金穗麦芽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了借款协议、进账单、抵押受偿协议等证据。。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在永昌县朱王堡镇铧尖滩农场、甘肃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查证,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登记在被执行人赵林山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并无不当。异议人永昌县清河麦芽有限责任公司所提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转让给异议人所有。异议人的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永昌县清河麦芽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雷永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辉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