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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龙申请执行罗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罗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张龙,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金石镇村民。被执行人罗杨,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村民。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罗杨的银行存款93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