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湖南省联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赵亚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联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赵亚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民初384号申请人:湖南省联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建材商贸物流园第E4-19号。负责人:盛玉,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伟,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亚彤,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宁夏灵隆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人湖南省联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赵亚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2016年5月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赵亚彤与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作出仲裁裁决,申请人认为:1、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委员会未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拿到裁决书后才得知此事,至申请人未能参加仲裁案件的审理,剥夺了申请人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2、仲裁裁决违反级别管辖。申请人系区外企事业在宁夏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管辖范围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该仲裁案件应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永宁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1、撤销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字(2016)第27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所述未收到开庭通知书与事实不符,其在仲裁庭开庭时指派公司职员张家平到庭,因没有授权委托书未参加庭审,仲裁庭按照程序缺席裁决,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无故不到庭参加庭审,自愿放弃答辩、质证、辩论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仲裁裁决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永宁县仲裁委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9日,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永劳人仲字(2016)第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联铭宁夏分公司一次性支付赵亚彤经济补偿金5500元;2、联铭宁夏分公司一次性支付赵亚彤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3、双方权利义务终止;4、驳回赵亚彤其他仲裁请求。经核实,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因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应诉通知书,由申请人派员张国元签收确认。2016年4月25日,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了开庭通知书,由申请人派员张家平签收了送达回证,并在备注中注明张家平系公司成本部主管。另申请人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企业非法人,工商登记备案营业场所为宁夏永宁县望远镇建材商贸物流园第E4-19号。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出示的裁决书、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及被申请人出示的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证可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应予采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永宁县仲裁委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经查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赵亚彤的仲裁申请后即向申请人送达了应诉通知书,申请人派员签收了送达回证。开庭前向申请人送达了开庭通知书,并由公司成本部主管张家平签收了送达回证,申请人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理系其自愿放弃权利,永宁县仲裁委仲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劳动争议发生地在永宁县,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其营业场所也在永宁县,故永宁县仲裁委对该案有管辖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管辖范围的通知》中对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管辖范围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宁夏境内的跨省企业、中央驻宁企业及主辅分离后改制企业、金融行业、在宁军队属用人单位等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申请人不属于以上用人单位范围。且该通知系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纠纷管辖范围的调整,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湖南省联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联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胡春燕审判员 赵和平审判员 赵来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娟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