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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84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与姚飞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姚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84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群峰。被执行人姚飞龙。关于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姚飞龙在招商银行62×××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04.18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飞龙在招商银行62×××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04.1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雨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