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滋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滋成,施小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海口路122—142号一层店面及二、三层前间。法定代表人:余孝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章滋成,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施小婷,女,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案在执行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章滋成、施小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章滋成、施小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章滋成、施小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鼎执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章滋成、施小婷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桐山办事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章滋成、施小婷所有的福鼎市桐山办事处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浩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