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终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潘某,唐某,李某,王某,张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终555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88年10月29日出生,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员。2015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潘某,女,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员。2015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唐某,女,汉族,1985年8月29日出生,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员。2015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逮捕,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某,女,汉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南京市杰冠汽车服务中心员工。2015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逮捕,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58年9月13日出生,派出所信息采集员。2015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逮捕,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女,汉族,1961年6月5日出生,派出所协管员。2015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潘某、唐某、李某、王某、张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苏010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人潘某、唐某、李某、王某、张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撤回上诉。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斌审 判 员 李忠强代理审判员 王国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