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6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重庆巨东运输有限公司与尹隆毅、尹隆立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巨东运输有限公司,尹隆毅,王贵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6204号之一原告重庆巨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法定代表人黄青青,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云,职务该公司职工。原告尹隆毅,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王贵林,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重庆巨东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尹隆毅、王贵林、尹隆立、王明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巨东运输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9日、17日、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尹隆立、王明全、尹隆毅、王贵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巨东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巨东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巨东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巨东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仁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 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