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炫动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炫动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刘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炫动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69号5楼503室。法定代表人:徐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媛,女,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上海炫动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5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XX号XX楼XX室,故应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事故发生于上海玛雅海滩水公园内,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