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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张毅、李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毅,李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191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海清,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2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原告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兴旺,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毅,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2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李边,女,汉族,生于1980年4月10日,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张毅、李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1日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陶丽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安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