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曾令广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令广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33号罪犯曾令广,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柳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8日作出(2003)柳市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令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440.6元。被告人曾令广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日以(2003)桂刑复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9月8日交付执行。2005年12月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1月16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0年2月、2012年4月、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曾令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令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2013、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8.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该犯虽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但未完全履行完毕民事赔偿的证据。本院认为,罪犯曾令广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完全履行完毕民事赔偿的义务,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令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