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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查字第3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许磊申请王东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磊,王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甘查字第3717号 申请执行人许磊,男,汉族,1994年3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树楠,系辽宁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东生,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磊与被执行人王东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辽B7518Q号车辆的车籍,并告知申请人查封期限及继续查封应于到期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查封车辆的下落及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健 审 判 员  倪生军 代理审判员  郭 皓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瑜泽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甘查字第3718号 申请执行人袁柱,男,汉族,1965年7月4日生,身份证号码220323196507042015,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街东村八组。 委托代理人张树楠,系辽宁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东生,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9005196601131058,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秀岭街79-3-1-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柱与被执行人王东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辽B7518Q号车辆的车籍,并告知申请人查封期限及继续查封应于到期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查封车辆的下落及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健 审判员倪生军 代理审判员郭皓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瑜泽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甘查字第3719号 申请执行人王立君,男,汉族,1971年10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220322197110281593,住吉林省梨树县喇嘛甸镇喇嘛甸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张树楠,系辽宁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东生,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9005196601131058,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秀岭街79-3-1-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君与被执行人王东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辽B7518Q号车辆的车籍,并告知申请人查封期限及继续查封应于到期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查封车辆的下落及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健 审判员倪生军 代理审判员郭皓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瑜泽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甘查字第3720号 申请执行人范学政,男,汉族,1969年6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211224196906134718,住辽宁省昌图县傅家林场街道一组275号。 委托代理人张树楠,系辽宁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东生,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9005196601131058,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秀岭街79-3-1-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学政与被执行人王东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辽B7518Q号车辆的车籍,并告知申请人查封期限及继续查封应于到期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查封车辆的下落及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健 审判员倪生军 代理审判员郭皓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瑜泽 执行案件结案报告 (2015)甘查字第3720号 申请执行人 范学政 被执行人 王东生 执行期限 2015年9月6日至2016年10月20日 执 执 行 和 行 经 措 过 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学政与被执行人王东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辽B7518Q号车辆的车籍,并告知申请人查封期限及继续查封应于到期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查封车辆的下落及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结案方式 终结本次 执 行 员 郭皓 庭长批示 院长批示 备 注 执行案件结案报告 (2015)甘查字第3719号 申请执行人 王立君 被执行人 王东生 执行期限 2015年9月6日至2016年10月20日 执 执 行 和 行 经 措 过 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君与被执行人王东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辽B7518Q号车辆的车籍,并告知申请人查封期限及继续查封应于到期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查封车辆的下落及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结案方式 终结本次 执 行 员 郭皓 庭长批示 院长批示 备 注 执行案件结案报告 (2015)甘查字第3718号 申请执行人 袁柱 被执行人 王东生 执行期限 2015年9月6日至2016年10月20日 执 执 行 和 行 经 措 过 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柱与被执行人王东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辽B7518Q号车辆的车籍,并告知申请人查封期限及继续查封应于到期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查封车辆的下落及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结案方式 终结本次 执 行 员 郭皓 庭长批示 院长批示 备 注 执行案件结案报告 (2015)甘查字第3717号 申请执行人 许磊 被执行人 王东生 执行期限 2015年9月6日至2016年10月20日 执 执 行 和 行 经 措 过 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磊与被执行人王东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辽B7518Q号车辆的车籍,并告知申请人查封期限及继续查封应于到期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查封车辆的下落及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结案方式 终结本次 执 行 员 郭皓 庭长批示 院长批示 备 注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文书签报(稿) 文书名称:(2015)甘查字第3717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拟稿庭室:执行一庭 承办人:郭皓 审判长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执行局长审批意见: (签字 日期) 主管院长批示: (签字 日期)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文书签报(稿) 文书名称:(2015)甘查字第3718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拟稿庭室:执行一庭 承办人:郭皓 审判长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执行局长审批意见: (签字 日期) 主管院长批示: (签字 日期)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文书签报(稿) 文书名称:(2015)甘查字第3719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拟稿庭室:执行一庭 承办人:郭皓 审判长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执行局长审批意见: (签字 日期) 主管院长批示: (签字 日期)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文书签报(稿) 文书名称:(2015)甘查字第3720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拟稿庭室:执行一庭 承办人:郭皓 审判长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执行局长审批意见: (签字 日期) 主管院长批示: (签字 日期) 合议庭笔录 时间: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地点:本院337室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健、审判员倪生军、代理审判员郭皓 评议内容:申请执行人范学政与被执行人大连美宝服装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 代理审判员郭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学政与被执行人大连美宝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位有什么意见。 审判长张健: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审判员倪生军: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议决: 申请执行人范学政与被执行人大连美宝服装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笔录 时间: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地点:本院337室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健、审判员倪生军、代理审判员郭皓 评议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立君与被执行人大连美宝服装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 代理审判员郭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君与被执行人大连美宝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位有什么意见。 审判长张健: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审判员倪生军: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议决: 申请执行人王立君与被执行人大连美宝服装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笔录 时间: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地点:本院337室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健、审判员倪生军、代理审判员郭皓 评议内容:申请执行人袁柱与被执行人大连美宝服装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 代理审判员郭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柱与被执行人大连美宝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位有什么意见。 审判长张健: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审判员倪生军: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议决: 申请执行人袁柱与被执行人大连美宝服装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笔录 时间: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地点:本院337室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健、审判员倪生军、代理审判员郭皓 评议内容:申请执行人许磊与被执行人大连美宝服装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 代理审判员郭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磊与被执行人大连美宝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位有什么意见。 审判长张健: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审判员倪生军: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议决: 申请执行人许磊与被执行人大连美宝服装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