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6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墩支行与张兴华、张金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墩支行,张兴华,张金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6341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墩支行。负责人:马桂琴,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进军。被告:张兴华。被告:张金喜。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墩支行诉被告张兴华、张金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再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墩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兴华、张金喜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张兴华、张金喜负担。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管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