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南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郑祥成与江苏华冶钙业有限公司、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祥成,江苏华冶钙业有限公司,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耿建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南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郑祥成,男,满族,丰宁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戡、江逸来,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冶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丁山村。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忠,江苏天目湖(郎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聚训村258号11幢113室。法定代表人:王锁方,该公司经理。被告: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平凌西路北侧94、96号。负责人:张德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东,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耿建全,男,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原告郑祥成与被告江苏华冶钙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先由审判员薛凯适用简易程序,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追加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为被告参与诉讼,为查明案情于2016年10月13日追加耿健全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于2016年10月13日、2016年10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其伤情应属工伤,需申请工伤认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伤情申请工伤认定,可以更好的保护其权益。虽然本案法庭辩论已终结,但考虑劳动者权益保护,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祥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86元,由原告郑祥成负担。审 判 长 薛 凯人民陪审员 朱 玲人民陪审员 朱全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