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1271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4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鲁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香江路与井冈山路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8.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向本院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岛大队接受讯问。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