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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6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赵鹏与方春会,赵正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鹏,方春会,赵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6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鹏,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春会,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滔滔,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林,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赵正辉,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上诉人赵鹏因与被上诉人方春会、原审被告赵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0民初4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赵鹏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上诉人赵鹏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秀良代理审判员  王丽丹代理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王慧杰书 记 员  邹春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