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唐咪丽与祁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咪丽,祁斌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民初2637号原告:唐咪丽。委托代理人:尹耀,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斌斌。委托代理人:祁国敏,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咪丽诉被告祁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永力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咪丽起诉称: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被告祁斌斌通过支付宝、网易宝先后从原告账上转出29278.50元,通过原告支付宝购买手机借款12576元,购买项链借款5454.90元。被告向原告现金借款15000元,刷原告信用卡支付了部分酒店、餐厅、酒吧等消费。原告为被告归还了借款7300元。上述被告共向原告借款84532.75元,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8万元欠条一份,现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针对被告的辩称,原告确认被告于欠条后向原告转账了3000元,但认为是支付共同居住的房租费等。原告唐咪丽为此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一、《欠条》、《手机聊天记录》各一份,拟证明欠款的事实;二、《QQ聊天记录》两份,拟证明被告通过QQ形式与原告协商,对借款8万元欲分两次向原告归还的事实;三、《光盘》一份,拟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8万元并对具体如何归还进行了协商的事实;四、《支付宝记录》一份,拟证明被告通过支付宝、网易宝等形式从原告账户取款的事实;被告祁斌斌答辩称:原、被告曾是恋爱关系属实,但欠条不全是借款,通过支付宝���网易宝借款13000元、买手机12576元是事实,但是项链5454.90元是原告赠予,其余是双方共同消费。另外,被告通过转账于2015年9月12日、2015年12月、2016年3月15日共向原告转账5100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原告1000元。因此欠条不全是借款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祁斌斌为此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转账1000元的事实。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被告通过网易宝、支付宝转账、刷原告信用卡购买手机等形式与原告产生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还刷卡支付了原、被告共同生活的部分开支。2016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1月16日欠款人祁斌斌欠唐咪丽人民币80000元整。2016年1月16日后,被告祁斌斌分二次共转账给原告3000元。现原告催讨无着,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手机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光盘》、《支付宝记录》;被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及原、被告双方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借款以后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逾期未归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除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外,还有双方共同生活开支等其他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是其他法律关系的部分,本院不予合并处理。被告辩称仅向原告借款13000元,刷卡12576元,其余是双方共同开支或原告赠予,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难以采信。本院根据证据欠条等及原、被告陈述综合认定被告共向原告借款67759.40元,扣除被告此后转账3000元,应付64759.40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祁斌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斌斌应支付原告唐咪丽借款64759.4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实际判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该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唐咪丽负担343,由被告祁斌斌负担14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沈永力人民陪审员 周光依人民陪审员 胡祖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刘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