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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7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河北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卫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卫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7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寺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7821705-4。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殿斌,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卫刚,男,汉族,1988年6月3日出生,住石家庄市井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佳佳,女,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系被上诉人之妻。上诉人河北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卫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10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都市新城房屋认购协议》后,上诉人于2016年1月10日向被上诉人发出了关于限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而未能如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在哪一方?原审应予查清,据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北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薛金来审 判 员 赵伟华代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