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项琦、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琦,李涛,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项琦(曾用名项奇),男,1961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李涛,男,1969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赵霞,女,1969年8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项琦与李涛、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涛、赵霞归还申请执行人项琦借款616000元。被执行人李涛、赵霞未按照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涛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中大街X#楼XXXX号门面房,拍卖过程中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第一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项琦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以该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涛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中大街X#楼XXXX号门面房一间(面积为28.84平方米)作价48.17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项琦抵偿其借款48.17万元。该门面房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项琦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项琦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澍审判员 陈敬武审判员 汪 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萌 来自: